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桂玲诉被告颜*、安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桂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颜*、安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桂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桂玲撤回对被告颜*、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按115元收取,由原告代桂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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