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宋**、天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3年9月27日以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天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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