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邬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袁**与邬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邬立新至今未自觉履行,其现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