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侠诉被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宋**、六安市**有限公司、安邦财产**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侠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六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对被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六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