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邯郸市**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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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周**、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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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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