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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邯郸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邯郸市**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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