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福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福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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