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樊**、马**诉被告郭**、淮南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洞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樊**、马**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樊**、马**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