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李**、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李**、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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