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后荣诉被告、吴**、合肥金**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后荣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后荣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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