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程**、王*、王**被告汪*、甄**、长丰县**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刘**、程**、王*、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甄**、长丰县**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刘**、程**、王*、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程**、王*、王**回对被告汪*、甄**、长丰县**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王**、刘**、程**、王*、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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