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王**诉被告王**、阜阳市**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徽省分公司、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楚**、王**于2013年6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楚**、王**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