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世琐、阮**、丁**、付*与被告长**限公司、濉溪县**责任公司、浙商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世琐、阮**、丁**、付*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阮**、丁**、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阮**、丁**、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付**、阮**、丁**、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