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定远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怀远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按400元收取,由原告怀远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原告胡*与被告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罗**等与罗**、太平**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鑫**限公司、阳光财产**南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与葛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李*等与李**、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叶**、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葛**等与范**、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刚宏与张*、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安徽**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