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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