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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