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84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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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朱**、王**、繁昌**管理所、中国人民**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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