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操世连诉被告何**、何**、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蒋**、铜陵县**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操世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何**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操世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何元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