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秀诉被告孙*、鲁**、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彭*秀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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