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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国**限公司与临泉县**有限公司、范**、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昌国**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被告中国平**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平**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泉县**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昌国**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2日被告驾驶的皖K36XXX重型半挂牵引皖K3DXX重型平板挂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下行线397KM+600M处,其车左前部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刮擦后,向右避让过程中,驾驶室右前部又与杨**驾驶赣AH6XXX货车车厢左后部发生碰撞,之后二车失控冲出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赣AH6XXX号货车损失,后经评估,各种损失为127325元。故要求赔付车辆损失维修费102825元,赔付残值费6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临泉县**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范建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平**阜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3时10分许,范**驾驶皖K36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3D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下行线397KM+600M处,其车左前部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刮擦后,向右避让过程中,驾驶室右前部又与杨**驾驶的赣AH6XXX号货车车厢左后部发生碰撞,之后二车失控冲出道路右侧护栏,掉落至路基下,造成二车及二车货物受损、范**及其车上乘客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6月10日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范**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刘**不负本起交通事故责任。

皖K36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3D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为临泉县**有限公司。皖K3D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赣AH6XXX号货车的所有人为南昌国**限公司。

2013年6月20日安徽中**所有限公司对赣AH6XXX号货车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损失价值106245元。(评估费用5000元)

2013年11月1日安徽华**限公司对赣AH6XXX号货车损失进行了评估:损失为74760元。(评估费用7000元,评估申请人范建成预交了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赣AH6XXX号货车的车辆损失以2013年11月1日安徽华**限公司评估的结论为准,损失金额为74760元。施救费用为12000元,停车费用1500元。总合计88260元。

被告中国平**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的数额为:车辆损失险2000元。超过强制强制责任保险的数额即88260元-2000元u003d86260元由被告临泉**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共同承担。

安徽中**所有限公司评估费用500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临泉**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共同承担3500元。

安徽华**限公司评估费用700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临泉**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共同承担4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南昌国**限公司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临泉县**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赔偿原告南昌国**限公司86260元,及承担的评估费用3500元,合计897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南昌国**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昌国**限公司承担423元、被告临泉**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共同承担1000元。二次评估费用12000元由原告南昌国**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临泉**有限公司、被告范建成共同承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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