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后其农诉被告后邦炎、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后其农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后其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后其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汪**与潘**、中国人民**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和与沈**、铜陵市**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陈*、陈**、纪**、陈**、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陈*、中国平安财**陵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艾**、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姚**、姚**、中国人**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天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陶*、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丁**、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项虎、赵**、中国人**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