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陈**、万**、周*与陈**、滁州市**有限公司、洪武集**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万**、周*被告陈**、滁州市**有限公司、洪武集**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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