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万**、周*被告陈**、滁州市**有限公司、洪武集**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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