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诉被告汪**、阳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已与阳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桂**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在民事调解书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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