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唐**、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属于被申请人刘**所有的皖B×××××号“郎逸”牌小型轿车(查封价值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陈**已向本院提供邱**所有的“城私字第7549号”房屋所有权证(城关新龙门路65号上二楼;地号:10140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皖B×××××号“郎逸”牌小型轿车(查封价值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