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管林海、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周**、程**、中国人**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周**、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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