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邓*、阳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回对被告邓*、阳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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