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诉被告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天马汽**任公司、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天马汽**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天马汽**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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