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骆**、南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与被告骆**、南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再次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预先支付医疗费120000元,用于原告继续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皖南**山医院的催款单,足以证明截止2013年11月13日,原告医疗费已花费十九万余元,另原告还在住院继续治疗,仍需高额医疗费,因此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属必要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才医疗费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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