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南陵运**任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吴**、何**申请先于执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陵运**任公司(以下简称运**公司)、中国人民**司南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吴**、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其无能力支付医疗费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不包括中财**公司已经支付的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入院,理应得到及时救治。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驾驶的皖B×××××号车在中财保南**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中财保南**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何**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何**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虽然中财保南**公司已经先行垫付赔偿款50000元,但原告的医疗费数额过高,其已无能力继续垫付高额医疗费用,如被申请人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将得不到有效治疗。因此,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张**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何**先行给付原告张**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