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王**、东至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至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东至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夏**与凤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陶**、济南齐**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安徽省**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阳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汪**、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汪**、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徽分公司与潘**、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王**、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