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杨**支付申请执行人袁**1574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740元、执行费1360元,但被执行人梁*、杨*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梁*、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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