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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大*与姜全力、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大*与被告姜全力、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季大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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