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唐*、无为恒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为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对唐*、无为恒基**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