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程**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程**与被执行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所欠申请执行人翟**、程**本246469.56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