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与被告蒋**、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丁**在诉讼中提出了伤残等级鉴定,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倪**独任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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