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钱**、中国人**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撤回对钱**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黄**诉任加保、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桂*、中国大地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刘*、中国人民财产**市玉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张**、翟**、芜湖新长**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程**、中国人民财产保**游度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季大*与姜全力、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宋**、宋**、杜**与季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无为县**有限公司与唐*、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