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宋**、宋**、杜**与季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宋**、宋**、杜**与被执行人季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芜湖**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一终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宋**、宋**、杜**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芜湖**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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