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蒋**、郭*、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对被告郭*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对郭*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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