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袁**与梁*、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季大*与姜全力、国元农**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宋**、宋**、杜**与季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无为县**有限公司与唐*、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蒋**、郭*、国元农业**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洪**、中华联合**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中国大**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六安市**服务公司、太平财产**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于磊、国元农**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