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刘**、合肥**有限公司及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对被告合肥**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撤回对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