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许*、被告杨*、被告中国平**合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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