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胡*以中国太平洋**陵中心支公司已经向其及其妻子沈**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元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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