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谢红春、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谢红春、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谢红春、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