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焦*、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与被告焦*、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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