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与被告焦*、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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