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倪**独任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李**与财保**公司、刘*、芜湖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刘**、大地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胡**、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焦**、陈*、财保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潘**、王**、中国大**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刘**、周**与朱**、安徽**输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士秀与汤晓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学道、季**、季*、季**、季**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