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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倪**独任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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