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刘*、吴**、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吴**所有的皖BZ0Y66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吴**所有的皖BZ0Y66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