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马鞍山**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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