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何**、中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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