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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葛某某、马鞍山**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葛某某、马鞍山**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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