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许新春诉被告秦**、巢湖顺**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居巢区支公司、骆**、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无为恒基**有限公司与保单上名称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新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