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吴**、夏咸桃、中国太平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诉夏咸桃、吴**、太平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对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