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诉夏咸桃、吴**、太平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对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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